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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photo)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意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聯系關系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須存眷的親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靜靜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憑據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陳述將其定義如下(註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同等以待,不得基於使用者、內容、網站、利用程式、連接裝備或通信體例之差別而有歧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使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遭到不同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註1:「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傳佈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書。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利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遭到重視,而長時間以來都有正反定見在相互拉鋸。

撐持者認為,網路服務雷同於水電、瓦斯、道路等基礎公共舉措措施,應受適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力,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談吐自由與同等介入。反對者則主張使用者付費、價錢辨別是合理貿易競爭等來由,認為當局不該進行沒必要要的參與,扼殺產業成長與投資。(註2)

註2:「美國FCC欲拔除網路中立性法規,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來曆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說起,卻沒有被疏忽。在搜索引擎打入樞紐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接頭,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流傳律例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劃分是《數位通信流傳法》及《電信管理法》,兩案的立法精力都趨勢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傳佈法》的幾項條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使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令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方式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經管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態度,但卻藏有撐持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NCC宣布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利用者的傳輸技術或規格,並得干擾使用者之選擇,只要以恰當體式格局對使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治理措施就行了。」這樣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落空網路中立性」以後:誰得利,誰損失?

假如從律例推演的角度來猜測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實際産生的狀態來假定看看。網路上傳播著葡萄牙在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之後, ISP 業者 Meo 所供應的價目表,使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辦事,每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使用者的媒體利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受必定非常負面。這些被普遍利用的主流網站突然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來源,消費者不單被趕鴨子上架,而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廣告或不吻合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使用者步履裝配傍邊來獲得廣告收益,卻佔用了使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如許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削減使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難道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告白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廢除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複雜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堪負荷,但卻未講明有多少使用者的數據利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根基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幾何?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根基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晰,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式格局更加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應該只是營收

所以,若是台灣也比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規劃,因為網路教育資源每每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可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或許無力負擔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也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手藝建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負擔網路流量費用,沒法創設事業。再或許,很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服務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阻擋了收視內容,落空選擇收視辦事的自由。諸如此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表示(註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骨幹網路,…NCC督導或協調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晉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利性,強化數位創新根本環境。」此話意指,網路建設是當今社會的主要根本建設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如果,NCC真的要仿效FCC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自己打臉自己嗎?

註3:國度通信流傳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基礎情況,寬頻網路則可供應各運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供應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根蒂根基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消費者使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是很較著的市場趨勢,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然則,當消費者最先大量利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合理且平等利用網路環境其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長討論,也許也能跟撐持廢除網路中立性的觀點有所對話。

總的來講,豈論是支撐或否決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當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使用者付費是很輕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撐取銷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迥殊薄弱,特別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創新根本環境的立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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